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郭向前律师亲办案例
办案手记:法庭交锋(一)
来源:郭向前律师
发布时间:2015-12-11
浏览量:288



引子



法官对于法治社会的实现至关重要,因为他是主持公道的,是中立的,也是主导的。法官如果有偏向,审判的公正性就会打折扣,人心舆论导向就会起波澜。请看下面笔者亲历的案例,法官明显偏向被告,尽管案情简单,原告权利的实现还是非常困难的,甚至不能圆满。





欠钱的是“大爷”



俗话说,欠债还钱,天经地义。然而总有些人欠了别人的钱,置之不理,更有甚者纠集同伙、歪曲事实以逃避责任。笔者经历的这场催债奇遇,可谓遇上了难缠债客和奇葩法官。



话说笔者有位朋友孙先生,是做机械配件生意的,业务搞得不错,国内国际都有些声望。他的公司和某某国际工程公司(下面简称为“某某国际”)有很多关于机械配件的供货合作,但是由于某某国际不具有出口退税资质,因而合同是通过A公司签订的。也就是说,某某国际将钱汇入A公司账户,由A公司付款给孙先生的公司,孙先生将货物交付某某国际,同时向A公司开具可以出口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。本来是个简单的事情,却是通过一个复杂的形式完成的,外人很难看明白其间的门道。



本来是某某国际使用配件并且付款,但是形式上却是A公司和孙先生的公司签订购销合同。某某国际的人员洽谈业务,文件上盖的却是A公司的章。至于某某国际和A公司之间签订了什么样的合作协议,我们无从考证,也没必要管他。单说这个某某国际,办理过业务,使用了人家的配件,就应该按照约定支付货款,可是偏不,还一而再再而三的下订单,几年下来,拖欠了50多万元的货款。孙先生本来是和朋友合伙办的私营公司,希望能通过大国企弄点业务挣点钱,可是没想到遇上了个“硬点子”。像他们这种公司,往往资金实力不会太雄厚,主要是通过大量供货和快速的资金周转来赚取利润,一旦长期大额的拖欠资金,利润就拖没了,所以时间一长公司支撑不住了。当时做销售的人员,由于久久要不到货款,业务提成也打了水漂,就辞职了。孙先生找到某某国际的老总张总经理,希望能够和平解决此事,张总满口应承说一切都好办。基于原本具有复杂的合同关系,孙先生建议简化程序,由某某国际和孙先生的公司单独签订一个协议,由某某国际直接向孙先生的公司支付所欠的货款50万元。张总经理二话没说就同意了。双方据此签订了一个还款协议,内容就是基于双方根据那些那些供货合同,孙先生的公司向某某国际交付了50万元的货物,某某国际承诺分别在20135月和10月前分两次支付云云,双方盖章签字。双方还特别签订了一条:双方均不得将本协议所涉债权债务转移第三人。



然而,孙先生料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,对方再次失信,眼看着两个还款日期过去,还款协议里面信誓旦旦的承诺得不到实现。到后来,张总的电话都打不通了。孙先生一筹莫展,不得不找果果律师求助。





三步走



我通过调查分析认为,某某国际是老牌子国企某集团下设分公司,资金实力方面不会有太大的状况,只是对方处于市场的优势地位,利用孙先生不敢得罪老客户的心理,一再的刁难拖欠货款。所以我建议孙先生使用法律武器维权,给他点颜色看看。同时为了尽量不至于把事情做绝,我们采取三步走的方法来收款。



第一步,发律师函。要求某某国际于收到本函后3日内将拖欠款项一次性付清。否则,将通过诉讼手段追究违约责任,届时,不但公司的财产及账户将被查封,还将承担诉讼费、保全费、高额利息等相关费用且公司的声誉也将受到严重损害。另外,声明将依法把某某国际的母公司列为共同被告,追究其连带赔偿责任。



一般的公司企业,看到这么一张律师函,往往会因害怕吃官司,乖乖的就把款付了。然而这家某某国际根本不为所动。于是我们采取第二步行动,向法院申请签发支付令。支付令发出之后,法院向我们反馈,对方变更了住址,根本无法送达文件。我一看,有点意思。一般来说,单位变更住址要通知重要的债权人,这家单位明显是在逃避债务。不过这么大一家国企,不会说消失就消失了的,很快我们就找到了他们并通知法院去送达支付令。这时候,我认为证据确凿,对方应该没有理由提出书面异议,只要期日一到我们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财产了。然而,奇怪的是对方居然提出了书面异议,称我方没有按照要求提供发票。



嘘——我倒吸了一口凉气。按照法律规定,开发票并不是合同的主要义务,是一种附随义务。这个居然能作为异议的理由?这时我已经隐隐觉得这家公司不简单,法院明显的偏向他。



事情把我们逼到不得不采取第三步的境地了,然而这个法院是绕不开的。我给孙先生说,我们的第三步很有可能败诉,但是败诉不可怕,我们上诉到中院就好了,中院要可信的多。我开玩笑说,最多我们来个第四步。



事已至此,孙先生也只好硬着头皮和对方对簿公堂了。





法庭激战



为了更加宏观的把控这次诉讼,我请我的搭档史律师担任代理人,我以旁听者的身份进入法庭。第一次拿着身份证进入法院,好家伙,那个安检的阵势令人吃惊,远远超过机场的安检程序,甚至要求我把兜里的口香糖拿出来丢了。



在庄严的法庭里面,正面墙上挂着硕大鲜艳的国徽,下面摆着三张桌椅,桌子连成一排,正中间放着一把木棰,椅子很特别,椅背直立而高,不像中式家具的风格,类似欧式风格。这是审判长和审判员坐的位置。前面放着还有一套桌椅,桌子上是电脑屏幕、幻灯机,椅子上坐着一位胖乎乎的女孩,长头发挽在脑后,虽然胖但是模样还周正,一看就是那种养尊处优的北京大小姐,这是书记员。左边和右边分别有一排桌椅,左边那排桌子前面有个贴牌,上面写着“被告”,桌子后面坐着两个人,一高一矮,高的那个人戴眼镜,年龄在三十多岁(后来孙先生告诉我,此人就是某某国际的张总),矮的那个年龄应该是二十多岁,是某某国际的法务。右面那排桌子前面写着“原告”,史律师和孙先生已经坐在后面。



“您是?”书记员看着我问。



“我是旁听的。”我答道。



她走过来要走了我的身份证,复印了一份,还给我的时候指着正对着国徽的一排椅子说:“请您坐到那边去。”



“好吧。”我孤零零地一个人坐在旁听席上,像刑事审判庭上真正的被告。



过了一会儿,一个二十出头的小伙子,从主席台旁边的一扇门里出来,坐在了主席台中间,小伙子很瘦弱,穿着法官袍,像个唱戏的。我想,这家伙肯定超过23岁了,怎么也得大专毕业吧,要不然怎么会当上法官呢。中国的法治呀。



小伙子法官简单问了问案情,便开始发表演讲,显然不是站在一个公正的立场:“这种案子,很难认定,判决也是需要时间的。某某国际在我们这里要执行的案子很多,即便你们胜了也要排队,啥时候能给你们呢?”



他向孙先生问道:“你们愿意调解吗?”



孙先生说可以。



我心里想,这家伙什么意思呢?看看他怎么调解再说。



法官问被告:“你们什么意见?”



被告方张总说:“我们三个月后一次性还清。”



“那不行。”史律师和孙先生异口同声的反对道。



史律师陈述说:“你们之前答应过几次,都没有兑现,后来干脆不接电话,甚至换了地址不告诉我们,我们不相信你们的这次承诺。”



“那你说怎么办?你总得给人家一点时间吧?”法官有些急躁了。他的话语给人的感觉非常明显,好像我们追债是不对的,我立刻给史律师和孙先生打了个停止的手势,表示调解结束,要求法官判决,他们有些迟疑,一起看向了我。



被告的法务说:“不是不还你们,我们的财务确实有些困难。A公司说你们有些发票没给他们。”



法官又说:“你们中间究竟有没有这些业务?原告为什么还有发票没给A公司?”



孙先生回答说:“这些业务是确实的,发票也都开了的,至于细节……”



孙先生和史律师都对业务的细节了解甚少,庭上有些冷场。我不得不说话了,于是举手说:“这个问题我来回答。”



被告们有些吃惊,他们惊讶的看着我。



我继续说:“当时,我们根据贵司的要求向指定的收货人交付了货物,你们根据发货箱单给报关代理公司报了关,然后根据关单要求我们开具增值税发票,你们又凭此发票办理了出口退税手续,怎么能说我们没有开发票呢?我看调解到此结束,请您判吧。”



所有的人都沉默了。



法官变得很激动,他故作镇定地说:“那看来必须的追加第三人了。”



我说道:“追加不追加第三人是被告的事情,与我方无关。”



“法庭追加!”法官气急败坏的说。



被告听到这个,很着急,张总的脸涨得通红,说:“别,别,别,我们不希望把他们卷进来……”



我这时彻底了解了对方的心理,他们和法官之间并没有太多的默契。我们站起来,我边往外走边说:“那就这样吧。”



法官意识到由于自己一时失态,要把事情搞砸。他站了起来,一边脱他的法官袍一边说了一句“要不你们再对对账?”——他想挽回局面。



如果他真的把第三人A公司追加进来,那对我们是只有好处没有坏处。既然他愿意适当让步,我方也没必要步步紧逼,毕竟他是法官。于是我说道:“法官的这个建议很好,我们同意。”



法官看了一眼孙先生和史律师,他们说同意。我看到法官脸上的神色轻松多了,他说:“那就这样,我给你们一周时间,双方都去一趟A公司,对清楚了,下周再判也什么都不耽误。”



大家都说行吧。



我们原告方三个人走出了法庭,在外面等待了十多分钟,被告方才出来。双方约好了去A公司的时间,就各走各的路了。





再战



经过上次交锋,大家彻底体会到“官司有理也难打”的道理。案情本来很简单,过程却是如此的艰难,斗智斗勇啊。不过,接下来对账的过程很顺利,加上对于法庭态度的了解,所以对于下次开庭基本上成竹在胸,只要我们坚持住,肯定是大获全胜,不仅能要回欠款,还有6万多元的利息呢。



开庭那天,我们原告方三个人早早就进了法庭,被告方只来了那个法务。书记员在噼里啪啦的埋头打电脑。到点了,从门里鱼贯走进三个人,坐在了主席台,中间还是那个小伙子法官,两边分别坐了一名五六十岁的老太太,她们面带职业性的笑容,一看就是居委会的老大妈。我心想,这是人民陪审员啊,还搞上合议庭了,葫芦里卖的什么药呢?



左边的陪审员基本没说话,倒是右边那个拿出一副满不在乎的样子,笑嘻嘻地说:“有事好好说呗,不就这么点事吗?谁也别不依不饶的。”



果然,这阵势是起了作用的,我明显感觉到孙先生的神色变了,不像上次那样正义凛然的,反倒有些不好意思挂在脸上了。我心想,要坏事。



法官问:“都弄清楚了吧?被告打算怎么还?”



被告说:“一个月之内肯定还上,诉讼费、支付令费我们都能出,但是利息是真给不了。我打个电话再落实一下。”



电话叽叽咕咕说了半天,之后直摇头——给不了。



法官问原告:“你们呢?什么意见?钱怎么要?要多少?能不能拿出诚意来?你们的利息是怎么算出来的?”



右边那个陪审员帮腔道:“利息还要啥?”



孙先生应声答道:“利息可以不要。”



我嗖地跳起来了,拍了孙先生一下。



“我们商量一下,”我边说便走出门外。



我问孙先生,到手的钱怎么能放弃呢?孙先生说:“算了,本金拿回来就算了,把人家逼得太紧也不好。”



我心说分明是被那老娘们儿给忽悠了,还这么说,唉。



我说:“这样吧,万一一个月我们拿不到钱,这个利息还是要要的。”



他点了点头,我们返回了法庭。



我们把意思表达给合议庭,法官问被告可以吗,被告迟疑了半天,又打了个电话才说可以。于是法官说那就出个调解协议吧,我说不行,必须要调解书。因为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,而调解协议是没有的。法官表示可以。就这样,案子结了。原告方将6万元的利息换成了约束对方一个月内还款的违约金,否则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。





反思



后来我通过反思,总结了如下几点律师工作的经验教训:第一,在上法庭之前务必交代好当事人不要轻易表态,因为他们没有受过专业训练,不懂的技巧,看不透事物的发展趋势,往往容易上当,从而作出不利于己方的承诺。第二,对于案件的专业细节务必了解,否则有可能在法庭上被法官问住,继而失去了必胜的气势。第三,及时看清对方和法庭的意图,及早布局,才能把控局势,达到诉讼目的。



同时,也奉劝某些单位和个人,不要为了一己私利拉拢腐蚀法官,让法官丧失掉公正的形象,丧失掉本应具备的权威和气势。搞定法官的行为,不仅仅为个案正义的实现增加障碍,更为法治国家、法治社会的实现增加障碍,具有历史性的罪过。



(案例当中所涉人员除本人外均为化名)



(河北唤民律师事务所 郭向前)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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