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郭向前律师亲办案例
房价涨了
来源:郭向前律师
发布时间:2015-12-11
浏览量:326


引子



房价一轮又一轮的上涨,刺激了很多人的神经。有一种人最痛苦,那就是踏空的卖家。有些卖家顷刻之间变成了幻想家,幻想买家缺心眼,幻想买家能妥协,幻想分享市场增值的时候自己永不缺席。然而现实情况千差万别,究竟能否保全自己的利益,关键是要看合同是否合法,合同具体的履行情况。



下面分享两起笔者亲历的典型案例,情况类似结果却完全不同。





第一起,“赖”蛤蟆想吃天鹅肉



话说2002年,我买了一套二手房,卖家程女士是某银行职工。某银行盖的楼房卖给自己的员工,由于某银行和有关部门的个别事项没有协调好,暂时无法办理房产证。于是我和程女士在合同中约定,一手交钱一手交房之外,在具备办理房产证条件的时候,卖方要协助买方将房产证直接办到买方名下。



2010年某银行通知各买主办理房屋产权手续,我连忙联络程女士。说明情况后,程女士居然避而不见,后来甚至连电话也不接了,短信回复说在外地不方便接电话。那时候长途加漫游的费用挺高的,我以为她真的在外地,于是给她充了100元话费,还是不接听。我的心凉了,感觉这里有问题。托朋友一打听才知道,她本人就在当地,从银行退休后又去某酒店任职了。于是我的爱人找到她,当面提出请她和我们一起去办手续,并且答应赠送她5000元作为酬谢。被程女士一口拒绝,程女士说:“还不够我孩子买糖吃呢。”言下之意,给的太少,因为房价涨了。诚然,2010年,河北省三河市商品房价从2002年的700元一平米涨到了6000元一平米,涨了8倍多,难怪卖家眼红。



协商不成,笔者夫妇决定寻求公权力来救济,2010年底将程女士告上了法庭。2011年初法庭开庭,我们向法庭出示了房屋买卖合同和付款收条,被告程女士未出庭,法庭按被告缺席作出判决,依法确认该房屋产权归我。我持判决书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书,此案了结。



在我们日常生活当中,有很多反悔的事情,当事人往往为了息事宁人,恢复了原状。按照法律规定,合同的成立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,实际履行后相应的权利义务就会终止。就像上面的案例,合同对双方都有约束力,谁违反谁就要承担违约责任。整个合同中的主要义务有两项,就是付款和交房,附随义务也有两项,通知和过户。本案主合同义务在合同签订之时就已经履行完毕,买方付了款,卖方交了房,双方相应的权利义务就已经完结,也就是说,从那时起房子成了买方的,钱成了卖方的。双方的合同义务只剩下通知和过户了。卖方不能因为没有办理过户手续,房产登记簿上还是自己的名字,就主张合同没有实际履行,甚至认为自己还是房屋的主人,这是非常可笑的,很难避免品尝败诉的苦果。





第二起,歪打正着,美梦成真



笔者一位朋友刘先生,长期在国外生活,其名下一套房产坐落在北京某学区房位置。刘先生的妻子2015年年初因为股市被套急需资金,以刘先生名义将房屋卖给了丁某。双方在某中介公司的主持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,丁某向刘先生的妻子支付了5万元定金。刘先生知道后强烈反对这笔买卖,因为他知道北京学区房价格走俏,一天一个样。刘先生的妻子也有些后悔,于是拖着没有见对方。几个月下来,合同没有履行,房价在飙升。买方丁某坐不住了,委托律师给刘先生出具了一份律师函,要求继续履行合同。一时间硝烟弥漫,剑拔弩张。七月份刘先生匆匆回国,找郭律师商讨对策。



我看了对方律师洋洋洒洒三页纸的律师函,陷入了沉思。这个案子和前面自家房子的案子相比,属于同一类型,只不过争议出现的时间段不同,刘先生的房子能否保得住还是未知数。



我告诉刘先生,具体细节等我看完合同等资料后全面分析。看完合同之后我笑了,落款刘先生的签名后面有个括号,括号中写着“某某(刘先生的妻子)代”,而刘先生给他妻子的授权书也是他妻子代替他签的名。

“你这个合同涉及到合同的效力问题。”我对刘先生说,“合同是无效的。”

刘先生惊愕了,哦,那我们这是夫妻共同财产,有结婚证的呀。

我笑了笑说:“呵呵,主张夫妻共同财产没问题,但是需要有人提确认之诉,而且这是你们内部的问题。对外而言,房子在你的名下,就说明你是所有人,你的妻子在没有你的授权前提下,出售你的房子属于无权代理行为。我国合同法规定,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,未经被代理人追认,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。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。现在时间早已经过了一个月,所以说这个合同是无效的。”



峰回路转,这个案子从源头上被掐断了。一切都没得谈了。这只是一场游戏而已。刘先生的妻子无权代理刘先生出售房屋,相对方和中介明知这一点还和她签订合同、给付定金,行为具有瑕疵,虽然愿望是良好的,但是没有在法定期间得到刘先生的追认。所以合同行为归于无效,刘先生的妻子应当返回不当得利——就是那个“定金”,和这个期间所产生的利息。



本案可以说是歪打正着,刘先生的妻子本来想把丈夫名下的房子给卖了,正赶上房价上涨厉害,签了合同又反悔,结果合同还是无效的,就像是做了一场梦而已。买方不愿意空欢喜一场,眼睁睁看着即将到手的房子无法得到,一纸诉状将刘先生告上了法庭,最终被法庭判了败诉。





小结



世界之大无奇不有,然而太史公早就说过“天下熙熙皆为利来,天下攘攘皆为利往”,可谓无利不起纷争,为了一个“利”字,人们不惜放下颜面、不顾道德,像苍蝇逐臭一样,直奔目的地,直到碰得头破血流,不也悲催?不过我们的社会毕竟是文明了的,其文明之处在于有专门的机构和人主持公道,依据的可就是法律和公序良俗。



(案例当中所涉人员除本人外均使用化名)



(唤民律师事务所 郭向前)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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